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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中译本前言及目录(原稿)

时间:2012-09-07 09:18来源:未知 作者:李幼蒸
《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中译本前言及目录 (原稿) *************** 《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 作者:胡塞尔 中译者:李幼蒸 出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 2012 ***************** 中译者前言 自1913年《观念1》发表至本书的出版,16年来胡塞尔一直没有发表任何

 

    《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中译本前言及目录(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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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

    作者:胡塞尔      中译者:李幼蒸

     出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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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译者前言

 

自1913年《观念1》发表至本书的出版,16年来胡塞尔一直没有发表任何专著,而在此期间他的思考、笔记、讲课、讨论一直都在积极地展开中。自1901年《逻辑研究》第二卷出版直到1911年对该书进行了最后的修改之后,胡塞尔也没有再专门思考过逻辑学问题。1930左右他曾写信对茵格尔顿说,自1908-1911间对逻辑学问题研究以来,就没有再进行过新的研究,“直到最近他才想到要把逻辑学概念在一种普遍科学理论的意义上重新加以整理”。结果,《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这本同样是在几周间一气呵成的作品,被他看作是毕生最重要的一部作品,尽管由于话语抽象和简练,其影响范围相对地受到限制。法国著名胡塞尔学研究者苏姗-巴什拉于1957年在有关该书的一部研究名著《“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研究》中,将此书称作是胡塞尔作品中少有的真正“专著”。另一位法国现象学家André Muralt也曾于1958年说:“在胡塞尔的一切著作中,《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最具有代表性。它呈现了最充分的现象学观念及其困难之所在。”(《现象学的观念:胡塞尔的例示法方法论》英译本,1974,104页)此书1929年先由Max Niemeyer出版社出版,1977年卢汶《胡塞尔全集》编委会曾由原出版社出版新的版本,纳入全集第17卷。新版正文部分与初版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在附录部分增加了100页左右的7个新附录以及50页左右的文本分析和人名索引。这些新的附录内容由新编者Paul Janssen选自不同时期胡塞尔相关手稿。由于版权问题,中译本根据的底本是1981年的一个初版本的重印本,除正文部分不变外,还包括初版所纳入的由胡塞尔选定的三个附录。1957年巴什拉法译本和1969年肯恩斯英译本所采用的也是本书1929年的这个初版本。

 

胡塞尔的最后10年岁月虽然环境动荡不安,仍然思想活跃,在助手的帮助下,一方面撰写新著,一方面关心旧著的整理。晚年决定对逻辑学问题进行总结性研究,并非只是简单地继续早年的逻辑学研究,而是企图根据过往二三十年来自己的现象学哲学思想的发展,对逻辑学(形式分析学)和现象学哲学(形式本体论)的相互关系,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加以反省和总结。他认为形上逻辑学的实证客观科学不足以作为逻辑学的基础,此一任务只有将形上逻辑学归结为先验逻辑学来加以完成。本书虽然包含了以前有关逻辑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其最新的逻辑思想发展所特别关注的是逻辑学的所谓“主观与客观”的双侧性分析。胡塞尔认为,逻辑学应该同时关注客观侧与主观侧,甚至于最终应以主观侧为依归。他说:“科学理论问题是我们时代的哲学主要论题,因此我们立即会想到通过对当代哲学努力进行批评的方式来进行深思。但是在我们混乱的哲学环境里,这样的努力是没有什么成效的,在此环境内哲学文献不仅无限膨胀而且欠缺方法的统一性,以至于有多少哲学家就有多少哲学。我们的科学状况事实上类似于笛卡尔年轻时所处的环境,一种普遍的深思使我们能够走上《笛卡尔沉思》的勇敢探索之路。按照一种不可能再被超越的并因此而成为哲学典范的彻底精神,基于一种绝对基础的真正科学观念——古老的柏拉图观念——,〔逻辑思想〕被极其认真地加以更新,并探索着有关自身最初基础的问题,后者成为包括实证科学在内的一切知识之前提。”(本书德文版页6)

 

全书除导论和予备性论述外,分为两大部分:“客观形式逻辑的结构和范围”以及“从形式逻辑到先验逻辑”。胡塞尔在本书中说:“在第一部分中这些分析首先通向一种形式逻辑学基本概念的以及逻辑学学科的三层次性,对此问题在我的《逻辑研究》中还未曾完全认识。此分层说不仅对于实际理解作为一种特别学科的逻辑学的真正意义来说、而且也对于整个哲学来说都非常重要。此一主体朝向的基础性研究必然返归诺耶思的意向性关系——因为逻辑形成毕竟根源于范畴活动。”(德文版页10)“在本书第二部分中,主题是主观逻辑学问题,这仍然是与有关作为一种科学理论的形式逻辑学的持续的深思相联系的。于是在此描绘了从形式逻辑学向先验逻辑学过渡的自然之路。”(德文版页11)

 

这三个层次是:第一个层次有关于判断的纯粹形态学,第二个层次有关于无矛盾逻辑学或推论逻辑学,第三层有关于真理逻辑学。在第三个层次上研究真理的形式逻辑学,即可能真理的形式法则,在无矛盾性逻辑层次上研究真理逻辑,这是形上逻辑学的终端或最高层。法国胡塞尔学研究者J.English在《法国哲学百科词典》第2卷所撰介绍本书的词条中说:如果从第一部分末尾到第二部分的过渡似乎是采取着一种生成论溯源学的形式,倾向于将感性论置于逻辑学之上,使形式本体论基于观念论前提,那么第二部分末尾则又返归第一部分开端,即客观的基础,也就是倾向于超越主观的基础,显示出一种目的论终端学的任务,表现出‘作为意向性施行的明证性的先验理论’。从而呈现了意向性展开的不同层次,特别是在自发性和反思性这两个方向上,既“忘却”自我又返回自我。因此会在先验的和非先验的层次上“两度”遇到并随之克服心理主义。

 

巴什拉在前述研究本书的著作中指出,胡塞尔认为,传统逻辑学在概念、判断、演绎、理论等问题上,即诸 “思维 形成 物”方面,关注理论真理整体的系统统一性及思想的结果。 但是, 逻辑学如果要企图最终理解科学,就不应局限于此一客观性问题,而应同样关注“深深隐蔽着的” “认知主体性的形式”。对此目的只有反思性态度才能够达至。她解释说,形式逻辑有意指作用层次(命题分析学,判断作为命题形式加以处理)和客体层次(本体论分析学,从纯形式观点研究一般客体),之后是研究此两种形式学科间的关系。对于胡塞尔两次系统的逻辑学思维风格之异同,巴什拉指出:“一般来说,《逻辑研究》中的例子是实质性的,而《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中的例子通常是形式化的。这是因为,前者是‘研究’,意在‘激发思考’,因此用实质性例子便于理解。而后者是一部有关逻辑先天性方面的著作,在此作者不再担心抽象的说明形式所加予读者的困难了。”

 

巴什拉指出,胡塞尔在此书逻辑研究中所提出的问题系列自然接续着《逻辑研究》,但在《观念1》后作者对于逻辑基础的观点有所改变,开始重新思考逻辑和哲学的关系,认为其中彻底性和普遍性原则应该同时推进。于是此书“成为对现象学的中心方法和意图最具启示性的著作”(序言XXX)。书中“主体性”的作用是基本性的,而逻辑学以一种先验主体性逻辑学为基础,因此“真理本身”一事被重新相对化了。巴什拉认为,此书的主观方向显示了其返回心理主义和在扩大视野中反对心理主义这种表面上矛盾的现象。不过“此书仍然是在一种理性理论框架内对心理主义的克服。”(XXX)巴什拉并指出,胡塞尔的“逻辑学形成物”起源于范畴活动,“现象学要说明逻辑学三层次的不同明证性,以便理解此层次划分的必然性和关系。客观逻辑学必然以认知的主观分析为基础。”因此胡塞尔提出判断的三个不同概念,广义的判断,清晰判断,明晰判断。它们分别属于:形态学、无矛盾性逻辑学、真理逻辑学。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不是两种互有关联的学科,而是“同一科学的两种相关的方面:形式分析,命题和客体的相关关系出现在命题领域内;形式本体论为胡塞尔所特有”。

 

胡塞尔助手贝克尔在其1930年在《康德哲学》上发表的“胡塞尔的哲学”一文中曾指出,本书作为胡塞尔处理现象学还原的三个路径之一:构成的-先验的逻辑学之奠基。实证科学虽然不再具有“日常人的素朴性”但仍然具有“较高层次上的素朴性”,对此应予放弃,然后通过回归纯粹观念以达到先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由此可以在判断、评价、实践的行为中达到现实性。胡塞尔因此要求科学和逻辑学应该“对自深思”,所谓“深思”即探讨如何实际阐明“意义本身”(Sinn,selbst),也即“对彻底被理解的意义进行说明(Sinnesauslegung)”。这就是“对形式的(如一般的)逻辑学的真正意义进行意向性的阐明。理论的形成物必须“被重置于”〔zurückversetzt〕“逻辑学家的活生生意向中”。贝克尔指出,胡塞尔在本书中所处理的主题不是“自然主体性”,而是“先验主体性”。真正的哲学逻辑学应该进入一种先验现象学关联域中。这样一种先验逻辑学最终则可纳入一般“理性现象学”之内,并达至“先验主体性的自阐明”。

 

胡塞尔此书的突出特点毫无疑问是其“主体逻辑学”思想,即研究主体性之基础或诺耶思意向性。形式本体论包含着一切本体论的形式,而且为实质本体论规定着共同具有的形式结构。胡塞尔曾批评亚氏逻辑学说,“亚里士多德逻辑学只有关于诸实在的一种普遍本体论,他视之为第一哲学,因此不认识形式本体论内在地先于实在本体论。”胡塞尔自己的形式本体论并不存在于一种形上学框架内。“正因为联系于本体论一词的实体性形上学的意涵,使其最初决定不采取形式本体论一词。”胡塞尔的主体逻辑学对传统逻辑学的批评直接关系到一切“精神科学”。他认为精神科学或社会科学对自身的实证主义片面性没有认识,不知道应将其研究导入“存在普遍性及其原则统一性”内。

 

 

《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这本书在影响力方面比不上《逻辑研究》、《笛卡尔沉思》和《危机》,在独创性方面比不上《观念1》,但是为什么受到胡塞尔和研究者如此看重呢?此书一方面将逻辑学在《第六逻辑研究》后进一步推向先验主体性层次,另一方面则将现象学的主体学进一步逻辑学化,其一致性目的是将认知理论的基础进一步落实在“先验主体”上,以使现象学的分析逻辑趋于严整化。作为数学家和逻辑学家,胡塞尔似乎对现代数理逻辑的进展了解有限,本书对于逻辑学本身不能说有什么贡献,而是致力于为逻辑学“奠定先验主体性基础”这样的哲学目标,其实质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先验心理学和先验主体学方面。此主体方向的逻辑学对于意向性关系的结构分析,起到了予以进一步逻辑强化的作用。因此它不仅关系到人文科学理论基础问题方面,而且特别关系到主体伦理学的意识结构分析精细化方面。胡塞尔在本书的二部分第六章“先验现象学和意向性心理学。先验心理主义问题”中的论述,则颇可视为本书最重要章节之一。

 

现在让我们先在译序中根据作者的论述将其先验主体性的“逻辑心理学”观念简介如下。

 

作者在为全书总结时指出:“在本研究中,我们企图勾勒从传统逻辑向先验逻辑发展的路线图——先验逻辑并不是第二逻辑,而只是在现象学方法中产生的、根本的和具体的逻辑本身。”换言之,胡塞尔的先验逻辑是指为传统形式逻辑奠定一种先验现象学基础,也就是先验主体性基础。在他看来,以往哲学家的理性主义都还没有达到此一境界。如他说,“康德在其时代如此出类拔萃,而且他的哲学始终是深深激励我们的一种资源,然而他在一种系统的先验哲学前进道路上半途而止….他并未把握逻辑学观念性的真正意义。否则的话,由此就能够产生提出先验性问题的动机了。”这就是说,无论笛卡尔还是康德都没有在“主体学”路线上前进得足够彻底,而他们的主体学基本还停留在“心理学主体性”层次上。胡塞尔说,必须区别心理学的主体性和先验学的主体性,对于认知理论来说最基本的区别则表现在以下二者之间:

 

“1。先验现象学的主体(通过我的先验主体性被视作先验主体间性)连带其构成的意识生命及其先验性能力;

2。心理学的或心理物理学的主体性,人的心灵,人的个人,以及人的社群,连带其在心理学意义上的心理体验,客观世界的组成部分,在与属于此世界的物理机体的心理物理学类型的归纳关系中。”(本书德文版页223,以下引文后括号内页码数字出处相同)

 

因此,胡塞尔的先验逻辑学的中心思想首先是使“客观逻辑世界”联系到主体学层次。同时其主体性并非泛指的一般抽象主体性,而是强调着“从每一自身主体性出发的必要性”。“我自己就是这个主体,我自己思考着这个对我存在的和有效的东西,而且现在我自己,作为逻辑学家,思考着被假定的存在世界及与世界相关的逻辑原则。因此,首先是我,永远是我,通过这个纯粹作为该意识生命的我,获得着一切对我的存在意义。”“首先,并在一切可设想物之前,存在着。这个‘我存在’是对我而言的,我说着并在正确的理解中说着对我之世界的意向性元基础;因此我不应忽略:‘客观的’世界,在此意义上被我理解的‘对我们全体的世界’,即是‘我的’世界。但是,这个‘我存在’是意向性的元基础,不只是对我理解为实在的‘这个’世界而言的,而且也是对我视为‘观念世界’者而言的。”

 

胡塞尔的主体观既是“自我中心的”(唯我论)又是“主体间先验性的”(移情作用支持的主体间共同体),既是稳定结构性的,又是生成动态性的。“主体”既体现在其意识内的意向性结构关系中,也体现在自身“成就运作”的过程和成果中。他指出:“任何对他应该存在者,不论什么,因此作为能够对他具有意义和效力的东西,必定是他按照一种对应于该存在者特殊性的自身意向性施作方式,根据一种自身的“意义给与”作用(如我在《观念1》中也说过的),对其具有意识者。人们不应该停留在意识一词的空洞一般性之内,或停留在经验、判断等空洞词语之内。”这一原则的实现则首先反映在“意向性分析法”的实行中。提出意向性观念的布伦塔诺正因为没有在意识分析的中上升到这一层级,所以不能说达到了现象学境界。这就是“一种成就关联体〔Zusammenhang von Leistungen〕,后者作为一种沉积的历史包含在一被构成的意向性统一体内及其相应给与方式内,对此历史,人们总能通过严格方法加以揭示。”(217)“因为,我的全部意识生活,甚至于在其完全性中,尽管有其内被构成的复多的特殊对象,乃是一种成就之生命的普遍统一体,具有一种成就的统一性,于是全部意识生命都被一种普遍构成性的、包含着一切意向性关系的先天性所支配”。(218)此一先天性当然也是一种“主体间意向性的先天性”,而不会是康德的“自然先天性”。

 

通过此一分析胡塞尔达到了更为明确的“先验主体”概念。“一个世界,不论是一般存在者还是任何类型的可设想者,都不是从外部进入我的自我、进入我的意识生活的。一切外部的东西都在此内部的东西之内,并从此内部的自所与者和证实作用中获得其真实的存在。其真实存在正因此而属于内部,此真实存在作为在我的(以及因此在主体间关系中作为在我们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复多体内的统一极〔Einheitspol〕,具有如下可能性:作为能力,作为‘我能去’,作为‘我能实行句法的运作’,等等。不管存在的诸样态化在此能起什么作用,它们都属于此内部领域,在其中一切在此被构成者,不只是结束而且也是开始,或许是主题性之结束并为新的主题起着开始的作用。”

 

胡塞尔说,先验逻辑学最终成为“关于先验主体性的普遍科学(在其中一切可设想的科学,就其现实性和可能性而言,都是本质上被规定为具有先验性形式的,此先验性形式均被规定为可通过自由活动而予以实现的)也在绝对无前提性和无偏见性中认知根基化理念提供了一种正当的和唯一可设想的意义。一切存在者(那种确实对我们有意义者和能够有意义者),作为意向性上被构成者,都存在于一种意向性功能的等阶结构中,而且甚至于是存在于已经在意向性上被构成的存在者之等阶结构中,此已经被构成者本身在意向性功能中参与着新的存在构成。一切存在者都是(相对于一种有关绝对存在者的及有关其绝对真理的错误理念而言)最终相对性的,并在有关“相对性”的一切通常意义上,都是相对于先验主体性的。但是,只有先验主体性是“自在和自为”的;而且,先验主体性,以自在自为方式,存在于一种相应于构成的等阶结构中,后者通向先验主体性的不同层阶。因此,首先,作为自我,我在我之内和为我自己而绝对地存在着。”(241)于是,先验性,主体性,科学普遍性就这样被统一起来。随之“自我学”成为“先验自我学”,从而超越了狭义唯我论,而成为具先天普遍性的一种“先验唯我论”。

 

胡塞尔说:“全部现象学不过是对先验主体性进行的科学的自深思,此自深思最初以直接的、因此甚至于以一定的素朴性方式进行,但之后即以一种批评的方式思考自身的逻格斯;此自深思从事实达到本质必然性,达到元逻格斯,从其中产生了一切其他‘逻辑的’结果。…..一切客观存在,一切真理,都在先验主体性内有其存在基础和认知基础,而且如果真理相关于先验主体性本身,那么它就正好在先验主体性内有其基础。”(242)

 

“深思”〔Besinnung〕和“自深思”概念,被胡塞尔用作一种特殊的现象学的自省分析法。对此概念研究者的理解颇不明确。其实它不过是胡塞尔本人自我分析实践习惯的一个标志而已。一些研究者企图对其从字源学上“深解”,视之为一种特殊的“意义分析”法,并企图相应地给予和“意义”词根有关的特定译法。译者认为最好仍按词典通常义译之而使其意涵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读者可以在大量上下文中体会其实义。在译者看来,此词不过是强调学者自身向内“深析”的一种态度。而除了胡塞尔本人外,我们之后何尝听说任何后继者曾据之采取了某种具有特定程序性的自我分析法呢?胡塞尔说:“我通过先验还原从其开始,而此自深思把我引向绝对的自把握,引向我的先验自我。作为此绝对自我,自此以后把我视作我的专有的基本主题领域,我进行着一切其他的深思,特别是哲学的深思,即纯粹现象学的深思。我纯粹地深思着我自身所能发现者;如前所述,我区分着自己原初所具有者(与我本身不可分离地被构成者)和在我之内的动机基础上作为不同阶段上之‘他者’所构成者——那些在我之内作为实在物但也作为观念物被构成者,那些在我之内作为自然、作为动物、作为人类社会、作为民族和国家、作为物质文化、作为科学等被构成者——,当然也作为现象学和首先通过自己的思想活动所构成者。所有这一切都成为现象学深思的主题,此深思具有双侧性,它揭示了某直接「前所与形成物」之‘主体的’构成作用。”(243)此一阐释表明了自我“之外”和自我“之内”两侧存在者的相互缠结关联方式,显示出难分内外而均统一于“我”的意识生命之情实。在我们看来,此一陈述的重要性不在于任何存在论方面的暗示性,而仍然在于其方法论方面的启示性:自我作为内外知识“统一组织者”和作为评价学、实践学统一行为基础的功能。

 

在本书翻译过程中同时参考了前引巴什拉的法译本和肯恩斯的英译本,谨在此表示谢意。

 

李幼蒸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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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著作集》总序

中译本序

导论

予备性思考

§1    出发点:逻格斯一词的意义:言语,思想,思想内容

§2    语言的观念性。排除相关问题

§3    作为“思想”表达的语言。广义思想作为意义构成的体验

§4    适合意义功能的“思想”之本质界定问题

§5    将逻辑学临时界定为先天科学理论

§6    逻辑学的形式特性。形式先天性和偶然先天性

§7    逻辑学的规范性功能和实践性功能

§8    逻辑学的双侧性;其主题学的主观方向和客观方向

§9    “客观的”或“实证的”科学之直接主题学。双侧性科学的观念

§10   历史心理学和主观方向的科学主题学

§11   传统逻辑学的主题学倾向

         a   逻辑学原初朝向于客观理论的思想形成物

         b   逻辑学对真理的朝向性以及所导致的对明见性之主观反思

         c   结果:历史逻辑学作为理论学科和作为规范的-实践的学科的混成性

 

第一部分    客观形式逻辑学的结构和范围

A   从传统逻辑学通向形式逻辑学的完整观念

第一章   形式逻辑学作为命题学分析

 

§12   纯粹判断形式观念的发现

§13   判断的纯粹形式理论作为第一形式逻辑学科

        a   形式理论的观念

        b   判断形式的普遍化;基本形式及其变样

        c   操作概念作为形式研究的主导概念

§14   一致性逻辑学(无矛盾性逻辑学)作为形式逻辑学的第二层级

§15   真理逻辑学和一致性逻辑学

§16   为明证性区分奠定基础的命题学的层级区分

        a   判断的实行样式。明晰性和含混性

        b   清晰性〔Deutlichkeit〕和明晰性〔Klarheit〕

        c   自具有〔Selbsthabe〕的明晰性和预期的明晰性

§17   “清晰判断”「本质属」作为“纯粹分析学”主题

§18   纯粹分析学的基本问题

§19   纯粹分析学作为真理之形式逻辑学基础

§20   逻辑原则及其在纯粹分析学中的类似者  

§21   含混的和清晰的“同一”判断间相符关系的明证性。最广义的判断概念

§22   作为纯粹逻辑语法的命题学形式理论之领域概念为广义判断

 

第二章   形式命题学,形式数学

§23   传统逻辑学的内在统一性及其在形式数学中的地位问题

        a   作为命题分析学的传统逻辑学之概念自足性

        b   莱布尼兹的“普遍科学”作为一种扩大分析学观念之出现,以及传统三段论和形式数学间在方法技术上的统一性

§24   一种形式本体论的新问题。作为形式本体论的传统形式数学的特性

§25   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间的主题学区别性及实质相关性

§26   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数学之间统一性问题被掩盖的历史原因

        a   纯粹空形式概念的欠缺

        b   有关命题学形成物之观念性的认知欠缺

        c   其他原因,特别是欠缺有关真正起源的研究

        d   评论鲍尔扎诺对形式本体论观念的立场

§27   《逻辑研究》中形式本体论观念的引入

        a   《算术哲学》中有关范畴对象性的最初构成性研究

        b   《导论》从形式命题学通向形式本体论

 

第三章   演绎系统理论和复多性理论

§28   形式逻辑的最高层阶:演绎系统理论或复多性理论

§29   法则科学的形式化还原和复多体理论

§30   黎曼以来的复多体理论  

§31   一种复多体之严格概念,或一种“演绎的”、“法则性的”系统之严格概念;由“确定性”概念对其加以解释

§32   一种复多性理论的最高观念作为一种关于复多性形式的法则性科学

§33   真正形式数学和游戏规则数学

§34   完全的形式数学等同于完全的逻辑分析学

§35   为何在作为普遍分析学的普遍科学领域内只有演绎的理论形式能够成为主题

        a)只有演绎理论具有一种纯分析的系统形式

        b)提问:何时一个命题系统可具有一个具分析性特点的系统形式

§36   回顾及有关下一步任务的预先说明

 

B   有关作为形式命题学的形式逻辑学与形式本体论的双侧性之现象学说明

 

第四章   对象立场和判断立场

§37   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本体论的关系问题;先前说明的不充分性

§38   判断对象本身和句法构成

§39   判断概念向一切「句法行为形成物」的扩展

§40   作为思想游戏的形式分析学和逻辑分析学。可能应用的关系内含于形式科学的逻辑意义中

§41   命题学立场和本体论立场间的区别以及对其阐明之任务

§42   对此任务的解决

        a   判断行为不朝向判断而朝向主题的对象性

        b   在句法运作变化中主题对象的同一性

        c   作为「某物样式」的句法对象形式之类型

        d   句法运作的双功能

        e   被规定的基底对象统一性中判断行为之关联性。规定此基底对象之概念的构成

        f   在该规定行为中产生的范畴形成物,作为惯习的和主体间的具有〔Besitz〕

        g   思想中的前所与对象性与范畴的思想对象性的对比。以自然为例对此区别的说明

§43   作为形式科学理论的分析学即是形式本体论,并因此是朝向对象的  

§44   从作为形式本体论的分析学转向作为形式命题学的分析学

        a   从对象领域向逻辑学意义上的判断的主题学改变

        b   对此转变的现象学阐释

             α   素朴-直接判断者的态度

             β   在企图认知者的批评态度中被意念的〔vermeinte〕对象性本身和现实的对象性之间的区别

             γ   科学家的态度;被意念者本身是其认知批评的对象

§45   命题逻辑学意义上的判断

§46   真与伪作为批评的结果。真理与明证的双重意义

 

第五章   命题学作为意义理论和真理逻辑

§47   从传统逻辑学朝向科学的批评态度导致其命题学立场

§48   判断作为纯被意念者属于意义区域。朝向意义的态度之现象学特征

§49   判断(命题)的双重意义

§50   意义概念扩展到全部设定范围,形式逻辑的扩展是为了构成一种形式价值学和实践学

§51   纯粹一致性逻辑学作为纯粹意义理论。一致性逻辑学和真理逻辑学的划分也适用于作为最高逻辑学层阶的复多性理论

§52   真正逻辑的和逻辑外的“纯科学”〔mathesis pura〕。“数学家的数学”

§53   对欧几里得复多体例子的阐释

§54   形式逻辑学和形式本体论之间关系的最终建立

        a   问题提出

        b   形式逻辑学的相关关系的双重意义

        c   形式本体论观念可以区隔于科学理论观念

 

 

第二部分    从形上逻辑学到先验逻辑学

 

第一章   心理主义和逻辑学的先验基础

 

§55   客观的-形式的逻辑学的形成是否已足以满足一种还仅只是形式的科学理论之观念

§56   对一切朝向主体性的逻辑形成物观点之心理主义谴责

§57   逻辑心理主义和逻辑唯心主义

        a   决定此心理主义的动机

        b   逻辑形成物的观念性及其以非实在的方式出现于逻辑心理领域内

§58   观念性对象的明证性类似于个别性对象的明证性

§59   作为「自所与」〔Selbstgebung〕之明证性的一般特征

§60   意向性的基本法则性和明证性的普遍功能

§61   在作为综合统一体的一切〔实在的及非实在的〕对象之功能内的一般明证性

§62   一切种类对象的观念性与构成性意识的对立。对自然的实证主义误解是一种心理主义

§63   原初生产的活动性作为逻辑形成物之自所与性,关于此生产〔Erzeugung〕一词的意义

§64   实在对象比非实在对象具有存在优先性

§65   关于心理主义的一个更一般性的概念

§66   心理主义的和现象学的唯心主义。对知识之分析性的和先验性的批评

§67   心理主义的谴责是对先验认知批评的必要逻辑功能之误解

§68   对进一步任务的予备性概述

 

第二章    先验逻辑设问学的起始问题:基本概念问题

 

§69   在直接明证性中所与的逻辑形成物。此一明证性反思主题化的任务

§70   阐明〔Klärung〕作为对原初性之构成研究;此一所要求之阐明的意义

        a   意向性目的之变化和岐义性

        b   对诸逻辑学科内不同基本概念之阐明,作为对形成这些概念的隐蔽的主观方法之揭示,以及作为对此方法之批评

§71   科学基础的问题与起源的构成性研究。逻辑学具有领导资格  

§72   主体结构作为一种对应于客观先天性的先天性。过渡到一种新的批评层阶

 

第三章    逻辑学的观念化前提及其构成性批评

 

§73   数学分析的观念化前提作为构成性批评的主题。判断形成物的观念同一性作为构成性问题

§74   “如此等等”之观念性,构成的无限性之观念性,及其主体相关项

§75   分析的矛盾律及其主观的转向

§76   真理逻辑学向主体侧设问学的过渡

§77   在矛盾律和排中律中包含的观念化前提

§78   在主体明证性法则中的“正断法和逆断法”〔modus ponens und tollens〕的转换

§79   真理本身和错误本身的前提,以及一切判断可判定性的前提

§80   真理前提的明证性和对其批评的任务

§81   进一步问题的提出

 

第四章   逻辑原则之明证性批评向经验之明证性批评的回归

 

§82   判断向最终判断的还原。某物的范畴元变换〔Uradwandlungen〕和作为个体的元基底〔Ursubstrate〕

§83   真理的平行性还原。一切真理指称一个体世界

§84   明证性的层阶结构;第一自身明证性即经验明证性。经验的严格概念

§85   所谓判断理论的真正任务。判断的意义生成作为明证性层阶秩序化探索的导引

§86   前述谓经验的明证性作为先验判断理论之自身最初主题。经验判断作为原初判断

§87   过渡到高阶明证性。与实质的及形式的一般性之明证性相关的核问题

§88   蕴含于分析的矛盾律内的前提:每一判断均可达「清晰明证性」

〔Deutlichkeitsevidenz〕

§89   清晰明证性的可能性

        a   意义作为判断和作为“判断内容”。判断的观念性存在以判断内容的观念性存在为前提

        b   判断内容的观念性存在联系于可能经验统一体的条件

§90   诸真理逻辑原则的应用:这些原则仅适用于内容上有意义的判断

§91   过渡到新问题

 

第五章   逻辑学的主观基础作为先验哲学问题

 

§92   客观逻辑学的实证性意义之阐明

        a   历史逻辑学与一实在世界的相关性

        b   一个世界的素朴性前提将逻辑学列入实证科学

§93   笛卡尔以来对经验的批评研究之不足

        a   客观逻辑学有效性的素朴前提

        b   笛卡尔自我还原论之先验性意义的欠缺

        c   逻辑学的基础通向先验现象学的普遍问题

 

第六章    先验现象学和意向性心理学。先验心理主义问题

 

§94   一切存在者都在意识主体内被构成

§95   从每一自身主体性出发的必要性

§96   主体间关系的先验性问题以及主体间世界

        a   主体间性和纯粹经验世界

        b   先验唯我论的假象

        c    客观世界的高阶问题

        d   结论性思考

§97   在其普遍哲学意义中揭示意识构成的方法

§98   作为先天性研究的构成性研究

§99   心理主义主体性和先验主体性。先验心理主义问题

§100  有关先验哲学发展以及特别有关形式逻辑的先验性设问的历史批评考察

 

第七章   客观逻辑学和理性现象学

 

§101  理性的先验现象学是逻辑学的主观基础

§102  传统逻辑学的世界相关性和为其先验阐明本身提供规范的“最终”逻辑学之特性

§103  绝对认知基础只是在有关作为唯一绝对存在者的先验主体性的普遍科学中才有可能建立

§104  先验现象学作为先验主体性的自身说明

§105  结束逻辑学的先验批评之准备。通常明证性理论为绝对真理前提所误导

§106  对绝对真理前提的进一步批评,以及独断论的明证性理论

§107  有关「作为意向性成就的明证性」的一种先验性理论的描述

        a   外部(感觉)经验的明证性

        b   “内部”经验的明证性

        c   质素材料和意向性功能。内在性时间材料的明证性

        d   明证性作为意识的先天性结构形式

 

结论

 

附录I   句法形式和句法素材,核形式与核素材

 

§1   述谓判断的分类

§2   判断中的事物〔Sach〕相关性

§3   纯粹形式和素材

§4   较低阶和较高阶的形式。它们彼此的意义关系

§5   独立命题〔Apophansis〕的自足功能统一性。在连词中一切连接形式的分划

§6   过渡到最广义的范畴领域

        a   不同联接形式的普遍性

        b   扩充到与命题划分结构相关的区分之全部范畴领域

        c   与旧命题分析学相对比的扩大范畴命题概念

§7   句法形式,句法素材,句法

§8   句段和命题项。独立判断作为句段,广义独立判断作为句段

§9   “判断内容”是作为句段的判断之句法材料

§10  句法形式化的层阶

§11  非句法的形式和材料——显示于纯粹句法材料中

§12  核形成物,核材料,核形式

§13  名词性范畴的优先性。名词化

§14  过渡到复合结构

§15  传统形式逻辑中的“词项”概念

 

附录 II   判断的现象学构成。原初主动的判断行为及其二次性变样

 

§1   作为自生产判断行为的主动判断行为;与其二次性变样的对立

§2   关于意向性的一般理论

        a   原初意识和意向性变样。静态意向性说明。关于“意念”〔Meinung〕和被意念者〔Gemeinten〕“自身”的说明。对同一对象之可能意识方式复多体

        b   对发生作用的意向性说明。经验的所与性方式之发生的以及静态的原初性。对每一对象范畴的“统觉”之“元设立”〔Urstiftung〕

        c   意向性发生作用的时间形式及其构成。持存的变化。在未突显者〔Unabgehobenheit〕(无意识)基底内的沉积化

§3   判断之非原始的所与性方式

        a   持存的形式作为“第二感性”自身之最初形式。一种多项复合判断之活生生变化中的构成作用

        b   被动性重忆及其对于作为持存统一体的判断之构成性成就

        c   在统觉中出现的东西类似于在被动性重忆中出现的东西

§4   被动所与性方式主动化的本质可能性

§5   原初生产性判断行为的基本形态以及一般判断行为

§6   关于非清晰语言判断行为及其功能

§7   持存的和重忆性的含混性对统觉含混性的优越性:含混性中的第二明证性

 

附录III   关于一种“纯无矛盾性逻辑学”或“纯一致性逻辑学”的观念

 

§1   形式的无矛盾性和形式的一致性的之目的。此概念的宽式理解和严式理解

§2   一种纯粹分析学之系统的和根本的结构与句法理论的关系

§3   分析性判断之特征:作为纯“认知说明性的”判断和作为“重言式”

§4   关于数理逻辑意义上的重言式的评论。贝克尔著(相关于正文中§§4—18)

 

(责任编辑:李幼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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