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第六逻辑研究 》出版及《胡塞尔著作集》译毕感言 ——兼谈中国哲学建设必应独立发展 李幼蒸
按照本人观点,胡塞尔哲学为二十世纪西方哲学中首屈一指之学,几十年来也逐渐获得国内哲学界与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本人积六十余年治学经验,在甫度八十之际,于半年前最后完成了8卷本的《胡塞尔著作集》译事,对于毕生珍重的胡塞尔学来说,也算尽了一己之力。如今又逢《第五第六逻辑研究》出版,自然感念联翩,有不得不略予赘言者。《逻辑研究》为胡塞尔现象学的奠基之作,其中又以此两部“研究”代表着胡塞尔正式进入“现象学式思维”阶段之开端,意义尤为深远。相关问题,本人已经多有表达,于此两部逻辑研究出版之际特别关心的则是,今后中国现象学研究乃至一般哲学研究的方向与方法的问题。尽管本人关于治学观点已经谈了整四十年之久,由于2012年南京符号学大会结束后几年来,本人于完成“新仁学建设”之后,有时间较多地参与了国际符号学理论和历史理论交流活动,从而对于中外人文理论关系之特点,较前增加了体认。其中最紧要者为:当面对此全球学术商业化大潮之际,我们务必要首先区分“学术真理的独立方向和判准”问题与“国际职场对人文理论进行职业化运作的标准”问题。而世人在全球学术职场化时代,大多趋向于将职场与市场的宣传效果,误识为人文学理方向方法之当然标准。在此情况下,如进而持“走向国际”、应和“国际标准”、吹捧“学术明星”和“一切趋炎附势”的态度,则不论什么本来优秀的学理,都会很容易地成为派系势力操作的材料和工具,学术资源也就蜕化为职场追名逐利之工具。今日在回顾国外百年来的哲学历程时,不待全球商业化时代的到来即已看到,现代西方哲学生态早已显露出各种各样的趋利主义弊端,岂能均一一因其曾经具有市场名气而即视为追慕和袭从的对象?还不要说,如果从更深广的视野看,即连西方哲学本身的身份,价值和功用等,我们也绝难盲目地沿袭西方学术职场权威的观点亦步亦趋。而之所以需要反复提醒此一西方文科留学者皆不认同的看法(因为他们当然全盘接受了今日职场等级制度和功利主义人生观),正因为本人反复指出的:今日全球人文学术世界均已将商业化时代之“职场求成”原则,取代了传统的“学理求真”原则,以至于进而干脆将“成”(职场等级制度下的权威认定和市场化的价值)当成了“真”。(此可谓一种最彻底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和认识论。)最后,更为相关的负面因素,还体现在全球商业化时代对于人文学术世界最根深蒂固的一种影响:学人不再怀有追求真理之纯洁心意,而是容易感染上“逐势而趋”的本能,以至于一切努力均朝向于学界“名势之大小”。而后者自然可以对之进行各种学术外的商业化“造势运作”,凡此种种(文化与学术之“名势”,在商业化媒体时代可谓越来越归于人为设计操弄的结果),我在对当前西方学术思想界观察中,对此也有颇多体验。作为全球商业化大潮下应运而起的“媒体垄断文化”,今日已然发挥到近乎显著支配的地步,人文学术的“媒体文化化”程度也已越来越引发学界忧虑。
以上诸类简评足证今日哲学和文理世界已然根本上不同于战前胡塞尔时代了。那么,为什么胡塞尔学今日仍然会获得功利主义学界之青睐呢?为什么今日充满名利追求意识的学者们会对彻底排除和贬低名利意识的胡塞尔之学会仍有感应呢?应该指出,以上所谈的世界人文学术职场的功利主义主潮中,其在技术性层面上的继承传统学理上的成就的确十分可观。我们于此要区分出“技术性成就”和“思想性成就”,今日问题不是出现在前者,而是出现在后者。因为西方学界和中国学界不同,其生态为几千年一贯之学,中间脉络大体没有断裂,而战后职场化导致的学科专业化强化,自然在“学术思想史”、“人文理论史”的各种知识上的研究和吸收都大大高于战前,这是不容置疑的。例如,就胡塞尔学而言,今日欧美日本对其研究的深广度都大大超越战前。这样说来,前段所言无乃妄议乎?非也。因为所谈种种涉及到什么叫“学”,什么叫“学术”,什么叫“理论”,什么叫“思想”。这些概念在传统时代倒是比较明确的,而在学术世界全面职场化、制度化、标准化、权威化、市场化后,反而含混起来。而此含混性却不易为人们发觉,因为学术思想的“标准”已然在职场化时代变化了。今天这些标准都落实在职场制度规范标准之内,导致判断衡量的方式固化;所谓学科专业化,也就成为视域窄化和标准技术化的结果。一切都转为依据客观前定的外在规范规则而判定,这样的学术性判定当然是技术化方向的。不容讳言,此一世界大趋势是基于科技工商科学的高度职场化、技术化而来的。人文学术界却也据以规定自身的新时期新世界之治学方式,从而忽略了科技工商农之学与文史哲宗艺之学是根本不同、且不应等同的。这样,今日国际人文学术的分科专业化自然就成为了技术化方向的。这是我这位常年来致力于跨学科人文科学方向研究的人所对之特别有感的方面。人文学理研究者,包括哲学家,对于大家来说,今日所谓“研学”就是钻研前辈思想理论的“肌理细节”之学。我们一直说的胡塞尔学的当代进展,就是指的这些对于战前西方师生远未掌握的胡塞尔理论话语的深邃分析脉络之深入把握,已然远远超过了战前的程度。但是,这样的“对现成理路之细致掌握”,虽然是属于“研究”范畴,但这样就相当于 养成“哲学思维”的过程了吗?我们的各式专家权威们所掌握的只是前人之理路脉络,但他们是否也在此过程中提高了个人的客观判断与理论思维能力呢?【一个小比喻:今日我们批评的学校“应试教育”下的高材生都是他那个层次上的“掌握知识细节”者,但为什么他们后来的思想能力、创造能力未能相应提升呢?但当他们都因此种应试教育训练和资历而度过了层层关卡,最后成为职场人之后,当他们这样习来的知识积累也足以应付职场工作要求之后,谁又会再质询他们的“思想与创造”能力呢?文科职场制度足以成为掩蔽真实思想能力的手段!】读者们注意,此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这就是,我们在此职场化制度性生存中,最终会“出产”一批一批的“专家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但绝对不能将他们称作是“哲学家”(=“思想家”);“哲学家”不能等同于“哲学知识掌握者”。这才是我们全球商业化时代人类文明面临的严重认识论、价值观挑战。如果人文科学及其理论的职业,就是为了生产出这样的“专门技术家团体”,我们的几千年历史最称悠久的人文思想发展事业,就是在倒退,而不是在前进。因为我们把“理论话语技术性的欣赏”本身当成了人文学理生涯之实际目的。这岂非最隐蔽的一种“自欺自瞒”心理?一般来说,“学者”不等于“思想家”,“思想家”也不能等于“具有制造思想界影响力的名士们”。
有鉴于此,我们才在大力提倡研究现代西学理论的同时,也提出在较高精神层次上的“正本清源”问题,也就是如何不至于陷入“惟技术论”时代的陷阱的问题。顺便说一句,本人几十年来在与西方同行交流中,就是在此“基本设问层次”上与之易于发生隔阂的,因为他们大多数无不是满足于成为“技术性专家”而已(离开了他们的专业领域,他们的观察力、判断力、推测力可能相当平庸!),并均以掌握专业技术性高低的程度(等级资格凭证)论治学之得失。当将人文学理问题归结为相关理论话语的技术性掌握程度问题后,人文科学事业也就被商业化时代彻底地加以“技术化”或“去思想化”了。在此,一个十分微妙的混淆人们识见的因素就是:人文学理的技术性掌握效果本身是具有“思维美学感染力”的。我们为编织精妙的理论话语所打动,谁说这不是在“研学”或“创造思想”呢?(今日国外人文学界不是出现着不少靠着“理论话语美学化修辞学”运作而获得思想家之名的吗?)对于这样的问题,只有当思考者真正进入阳明学的“良知深层”(自审、自查、自革的心之最内层,以求思想对准各类“实在界”。)才能够首先超越一切外在功利主义栅栏之限制而诚实面对更为根本性的人生社会问题,才会上升至理性精神之基本境界(当然不是指各种超越性的玄想和达至各种心理治疗性的幻境),而可不致再囿于职场人的功利主义心态。在此意义上,胡塞尔学之潜在意义远超过今日国际技术性“专家”们所达到的“思想境界”。正当国内研学者对于技术性艰难的胡塞尔理论话语感到难以深入之时,本人却在此“脱离实际”地“海阔天空”一番,究竟有何意谓?有关种种问题,本人已经多有阐发,此处从略。
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部同意在《第五第六逻辑研究》中译本扉页插入了本人于文革前在灯市口内部旧书店偶然买到的1921年旧版《第六逻辑研究》的扉页图片,以作为译者毕生心仪胡塞尔思想的一个象征性小纪念。对于个人而言,无论是符号学还是现象学的未来有价值的发展,都是学界未来集体努力的事业。因为人文科学今后现代化发展一定得是集体连续合作的结果,为此必须克服当前世界学界遍行的个人主义(=自利主义)治学观。与其他同时代哲学家不同,胡塞尔是特别通过言传身教展示出一种“哲学家即伦理家”的风范的。然而因战后时代趋利文化无远弗届的展开,现象学家中也充斥着借现象学知识之掌握来或追名逐利或沽名钓誉之徒及团体,他们之中竟然甚少再表现出对于胡塞尔伟大哲人风范之“见贤思齐”。作为《胡塞尔著作集》的译者和新时期首先绍介胡塞尔理论思想于文革后新时期的独立学者,期盼国内研学者能够在认真研习胡塞尔学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其毕生致力于真理之学的坚毅性中所含的伦理精神。
以下录载本书的“中译者序言”(本书中译本“后记”已于2015年译毕本书时发于网上)及目录,以供研学者参照。
逻辑研究:第五研究& 第六研究(《逻辑研究》卷2) (《胡塞尔著作集》:卷7)
艾德蒙特·胡塞尔
李幼蒸 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年8月出版
中译者序言
《逻辑研究》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是一百多年来胡塞尔著作中在西方哲学界最受重视、影响也最深远的一部,同时也因它被公认为胡塞尔现象学思想建构中的一块“基石”。所谓“基石”的意思不同于传统西方哲学体系中所说的“基础”,后者含蕴着相关于哲学体系(如康德、黑格尔这样的哲学“体系”)本身具有的形上学和本体论的整体构架或“底盘”的意思。而胡塞尔现象学的“基石”,意思是指其有关于现象学思想日后一系列发展中的“理论工具之准备”及“漫长探索之开端”。关于本书的内容和重要性,百年多来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译者对此无需赘言。作为现象学思潮的第一部开创性作品和近代西方哲学史上的“突破性之作”,它与西方、特别是与德国古典哲学在内容布局和写作风格上具有的显著区别,虽然今已广为人知并获得普遍理解,但在世纪初出版后却因此而并未受到学界充分关注。其直接原因正在于:胡塞尔表面上虽在延续着德国哲学所擅长的强逻辑主义的哲学路线,而其实践方向和思维方式,不是相关于如何利用逻辑学工具来进行某种新哲学体系的建构,反而是首先要运用逻辑学新思维来解剖逻辑学和哲学大厦本身。而其哲学实践的风格又极其独特地表现在一种看似矛盾的思维方式上:一方面怀抱着为人类知识基础问题(特别是在近代怀疑主义和当时科学主义的张力场中)进行全新哲学认识论解释的宏伟目标,另一方面却又极其严格地从最基础、最基本、最细微的问题分析入手。其晦涩难读的简要文风,使人们在阅读时很难从其“小处着手”中瞥见其“大处着眼”之精义所在。实际上,其宏大目标均不厌其烦地缓缓铺陈于一次次诸多细小课题的深挖细作过程中。从学术思想影响力角度看,可以说,其得在此,其失也在于此。当其学术于二战后日渐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之际,我们发现,此一影响及其学理真正的吸引力,主要还是表现在其相关于意识界和心物关系界研究的理论想象丰富性和心理分析深入性等思维风格性方面,而其宏伟目标——人类认知理论革新——则尚未见其获得普遍认可的成效。从纯学术角度看,毕其一生,似乎始终是提出的“有价值的问题”远比“有价值的解决”为多。然而深入检讨后我们也发现,岂非正是这些极其有价值的问题的提出,为后世人类的理论思考留下了如此宝贵的遗产。不过,正因为其特有的这种思考方式,导致一次大战后的德国哲学青年一代终于不耐其分析过程之近乎“繁琐”的细致性,而纷纷导向了具有对其理论进行挑战之意的海德格尔哲学。时至今日,某种意义上,情况大体依旧。今日如此多的现象学家们仍然是:一方面欣赏胡塞尔理性主义的“分析技术美学”,而在“深远目标”追求的另一方面则情愿继续安顿于海德格尔的非理性主义的“哲理诗学”。
译者本人作为中国新时期以来长期投入胡塞尔学研究和译介的学者之一,对此国际“现象学大势”问题,则采取着与西方专家们非常不同的认识论和实践论立场。通过将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彻底分离的一种“非属西方现象学界主流的态度”,译者提出的“重读胡塞尔”方针则是:一方面确信,在虚心借鉴西方专家的各种胡塞尔学研究成就后,应集中于研习胡塞尔学本身的分析技术性成果本身(翻译工作就是要对其加以直接呈现),另一方面则认为,当现当代西方非理性主义哲学精神蔓延之际,在坚守胡塞尔学的理性主义大方向前提下,应该也同时关注各种相关人文科学理论进展,广泛朝向于二次大战后、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出现的各种新的多元化理性主义形态。为此,在我们忠实把握了胡塞尔理论话语的内容和方式从而深化了对其原初思想的正确理解目的后,则仍须在“评价和运用”方面求新求变,而不必泥执于西方专家所持的(包括胡塞尔学在内的)西方哲学中心主义框架。具有中华文明特殊历史经验的中国新一代理论学者,自然应当致力于探索跨学科的、跨文化的新型人文科学理论形态。在此过程中,胡塞尔学自然是有关意义理论、心理哲学、价值理论以及新型比较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我们也是在这个科学探讨的意义上积极推介现代西方重要哲学经典的。
《逻辑研究》这部经典作品,除其第一卷较为完整外,作为其主要部分的第二卷中的“六个研究”,则仅相当于一部“文集”,虽然是一部前后互有密切关联的文集。其中每一研究都具有其相对的完整性,即分别处理着与日后现象学展开及前现象学准备相关的各种基本概念之提出和说明,特别是相关于各种对比关系性概念分析的知识(如表达与意义,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意向与客体,意识与体验,直观与明证,知觉与统觉,以及越来越清晰浮出的“意向性结构”等等)。在传统哲学家看来,其主要的工作场地乃是较专门的逻辑学和心理学。而于十九世纪作为越来越发展的专门学科的这两个领域,正是胡塞尔特意选择来进行“新理性批判”哲学思维的工作场域。这当然也是符合于十九世纪后半叶德奥理论界的共同趋势的,因此体现了一种时代性跨学科方法论方面的思维方式突进,随之也将哲学运作的主场地从传统的“哲学心理学”转换到了新兴的“现代心理学”领域(布伦塔诺为其典型)。此一思考方向显然不同于传统西方主流哲学史的惯常思路,却反映出其意图通过某些“专学”来“检讨”“通学”的一种全新哲学观。而与生物学、生理学、生理心理学同时发展的欧洲新内省心理学,也是德奥新精神科学运动共同具有的倾向。但是,与他人不同的是,坚强的数学逻辑学背景使胡塞尔更加侧重于心理学和逻辑学的相关关系方面的研究,因而与传统哲学史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如与马堡派新康德主义之间的既亲近又疏离的学术关系)。但是,很快地,这位进行独创性理论思考的、出身于逻辑学和数学的哲学家,就表明了其研究兴趣绝非转至“专们科学”而自限了学术思考范围,他只是在利用各种专学提供的“科学性”工具来反思传统哲学中的相关概念系统。正是在作为其“现象学实践开端”的《逻辑研究》第一版出版后的十年里,胡塞尔在其此前“逻辑学-心理学”的批评性反思的准备之后,开始了其后对哲学本身,特别是对各种重要的传统哲学认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计划,并终于形成了其内心苦苦探索已久的现象学蓝图。《纯粹现象学通论》的完成,标志了胡塞尔现象学的成熟形态——先验现象学基础论——或现象学理念的基本“显现”。如果《第五研究》和《第六研究》已经被批评家认为有返回心理主义之迹象,1913年《通论》的出版则最终“落实”了最初现象学追随者的“担心”:《逻辑研究》的实在论似乎蜕变成了《纯粹现象学通论》的唯心论。的确,最初的意向性关系的分析似乎通过“诺耶斯-诺耶玛的双边关系分析”,最终通向了一门意识哲学和自我学领域。看起来似乎是:从最初现象学的追随者心目中的客观“物”目标,转变为胡塞尔后来几乎独自坚持的主观“心”目标。不仅是心,而且是自我,不仅是自我,而且是所谓的“先验性自我”。有关从其早期到其中期哲学演变的“戏剧性故事”,哲学界已经非常熟悉。虽然,一方面是其“真正的现象学”跟随者寥寥,而另一方面,孰料此独特哲学形态日后竟导致了西方哲学界历经百年的所谓现象学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按照西方现象学史家的说法,以欧陆为基础的“现象学运动”,更已与英美分析哲学运动共同形成了二十世纪哲学史上的“双峰结构”。而此现象学运动的“文本始源”正是《逻辑研究》一书,而值得注意之处在于,《逻辑研究》居然也是分析哲学运动引为同道的一部书。《逻辑研究》的初版正好发表于二十世纪伊始的事实,可以说也使其在时间上成为了二十世纪西方两大哲学思潮——分析哲学和现象学——的共同分享的“文本象征”。
在上世纪初前后的“德奥哲学”实乃二十世纪上述两大哲学思潮的共同创始地。这部《逻辑研究》在渐渐变成了两大思潮共同关注的“经典”后,其影响力在哲学界自然成为胡塞尔学著作中最具影响力的一部经典之作。近几十年来,本书更成为英美分析派哲学家们视为可将“现象学”和“分析哲学”加以某种程度上加以统一的基础性作品之一。译者于80年代初旅美期间即已发现(特别是在参加1983年美西哲学大会期间同时举行的现象学与分析哲学关系专题研讨会上了解到),积极于哲学创新的一些美国“现象学家们”多有热衷于将两大哲学思潮统一整理的抱负。其学术根据之一即为《逻辑研究》这部经典的存在。由此可见,本书随着胡塞尔学研究几十年来逐渐活跃而进一步受到欧美哲学界的普遍看重。当然,近三十年来胡塞尔学在西方学界的进一步发展是直接源于《胡塞尔全集》陆续出版产生的影响,由此引发出对于胡塞尔思想整体进行重新全面研究和整理的兴趣。今日西方胡塞尔学在学术界的规模正在与日俱增,其范围远不限于分析哲学特别看重的这部最初的《逻辑研究》作品了。但是此书作为胡塞尔学之开创、奠基、导引的重要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我们的中文版《胡塞尔著作集》中纳入此书的两部长篇“研究”的理由,却与此西方现象学界的动向没有关系。(本人对于胡塞尔学的价值判断也充分独立于西方专家们)本选集系列的选题原则是围绕胡塞尔的“逻辑学和心理学的相关关系”领域拟定的(而这个方向的确定是相关于本人有关新伦理学建设之构思的,实际上,胡塞尔学是作为新伦理学科学的准备之一为本人特别看重的)。本著作集是希望为读者提供一套按照译者的具有大体一致性的术语系统进行的译本系列,以方便读者在术语和译文风格大体一致情况下,易于维持胡塞尔各文本读解方式的统一性。另一方面,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译者不可能将胡塞尔的各种相关著作过多地纳入著作集,而只能优先纳入最终对于深入把握胡塞尔意向性结构理论和自我学理论特别有关的部分。《逻辑研究》全书的第一卷主要具有着较多心理哲学史上的价值,而第二卷的六大研究中大部分是逻辑语义学和一般符号学领域的内容。【我们由此可以看出现象学和符号学的内在关联性,因此译者本人在从事国际符号学推动活动期间曾经在国际符号学界,首先,也许是迄今唯一地,提出了应将胡塞尔列为现代符号学运动创始人之一的建言。但另一方面,译者感觉,许多胡塞尔的符号学一类思考,也颇有参照结构语言学和现当代符号学理论加以扩解和调整的余地】按照译者的理解和国外专家的判断,六个研究,特别是经其1913年再版时加以较多补充的第五研究和第六研究,与“现象学的中心内容”关系更为密切,并可视为其后《通论》形成的必要理论性准备。此外,《逻辑研究》与其晚年的《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更属前后衔接之作。这两部偏于逻辑哲学的著作其主旨也都相关于认识论基本理论。再加上不久后将纳入“著作集”的《经验与判断》,胡塞尔学的三部主要“现象学逻辑学”均已包括在本著作集中了。
《逻辑研究》能够也成为分析哲学思想认可和同情的对象,除其中“第五研究”和“第六研究”外,那些比较接近纯粹逻辑语言学的论述较易获得理解。这也是所谓“现象学运动”第一期在小范围内容易形成的原因之一。当思想超前的胡塞尔的思想进入到意识领域的深度分析后,几乎一时只能成为哲学思想界的因为独行者。原先的跟随者和同情者或观点近似者,多认为其哲学转向了唯心主义和唯我论,因此其理论似乎类似于一种新的“玄学”——新经院哲学。特别因为其“意向性结构”和“观念性意义”的概念在风格表面上确有与中世纪后期的神学逻辑学思想方式相似之处。其实人们不理解,其《通论》中的“转向”仍然是其逻辑主义思维方式运用到意识领域和心物关系领域后的一种理性主义形态的发展。人们按照传统哲学思维习惯看不出读解新著困难的原因,首先在于对心理关系性思维课题的不敏感和对“自我学”领域的非实体性存在形态的不熟悉。简言之,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源于“实在论”本位思考方式对“关系性和功能性”本位的思考方式不熟悉的表现。胡塞尔对笛卡尔自我学根源的回归,为其对近代西方哲学怀疑主义传统的一次比康德更彻底的批评性反思。最后从笛卡尔的实体性“自我”,中经世纪末德奥心理哲学界对意识和自我的普遍进一步省思的影响,直到其最后独力形成的“自我假定学”或“自我功能学”之形成。他名之为先验主义的现象学转化,不过是向先验性自我假定的转化,而此假定乃出于理性功能主义的设定之必要。不过,此一向自我学回归的思路只能够发展到此一假设性阶段。我不认为胡塞尔在其一生思想中最后还有可能对这一“心学自我学”之设定继续加以发展。我们从其晚年转为强化“主体间学”和“思想史科学主义危机论”可以推断,其思想的真实创造性冲力其实已经告竭了。应该说他已经尽其在我地完成了毕生之探索,但他并不能超出人类知识发展的客观条件和总趋势而续有独立的创获。我们对胡塞尔学的重大贡献加以肯定为一事,但也应该本客观研究的态度看到,其自身学术思想的合理性的价值范围所在,而不必按照西方专家们出于其职业竞争惯习而夸大自身研究对象的学术意义。一个我本人认为明确无疑的批评性结论是:胡塞尔学肯定不能有效参与新康德主义和解释学时代面对的诸多人生性、伦理性、历史性、社会性、政治性、文学性、艺术性等等时代大课题(胡塞尔毕生关注的伦理学基础问题,根本无助于其本人堪称幼稚的政治伦理学判断。他为日本《新生》刊物撰写的文章可作为例证之一)。其视为现象学真正中心的认识论上的“大是大非”问题,如他已介入的“生理和心理”、“世界与个人”、“心与物”、“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之间关系的思考,是难以仅在其本人设定的研究框架内加以解决的。任何现代性的“心物关系”问题也都必然涉及自然科学继续发展问题,更不要说当时还想象不到的日后生物物理学、基因学、神经生理学、仿生学等种种迅速发展中的相关新科学、新科技方面。胡塞尔虽然企图突破西方近代哲学认识论中的困局,而其预先接受了哲学史上的相关“问题形式”本身就已经显示出其学受到西方传统逻辑中心主义的限制,而这个认识论问题的设问本身的合理性,今日正当按照跨学科认识论-方法论的大方向加以批评性的检讨。为此新知新学新理必然面对着西方传统哲学学科、即哲学史学科的职业化制度性抵制。中国理论学者有必要摆脱西方学术制度性框架进行独立的相关思考。其实,我们根本不必期待能够按照胡塞尔时代的人类知识程度和哲学史框架来参与其继续探索,而是要切实理解和根据更为完全的新知识成果,重新把握其理论思维路线中的积极部分,即根据新知新学新理来科学性地、合乎理性精神地积极利用其理论成果。译者对现代西方哲学的(今已高度技术化的)“专家主义”的最大怀疑是:他们出身于、局限于哲学本位主义框架,其思维方向是向后看的,胡塞尔学的专家们也如此,而我的基本认识论立场一定是朝前看的。本人一贯坚持的跨学科、跨文化认识论立场,可以说,就是一种针对西方人文科学内的“向后看的”保守主义的态度立论的。其实,根本的问题并非决定于学者实践中的时间朝向性问题,而是相关于学者是否能够真实地以“理性”本身(而非历史上一时体现过理性实践的具体人和学术本身)为基准的问题。就此而言,以及一切相关于西方人文学术理论世界的问题而言,都应该持此理性批评性态度,而“专家”们往往按照其职业化本能,而满足于复述胡塞尔话语本身。归根结底,西方式训练的“专家类型”,毕竟即是一种知识“窄化训练类型”,其“专深”处可能恰也是其“眼界局限”之所在。这是我们关注真实的思想理论发展者需要警惕的。无论国内外,我们都不应该按照表面上学术制度内的“学历资格”来进行高端理论事业的布局。
从《逻辑研究》的“实在论”到《通论》的“唯心论”的“理论飞跃”,其实反映了理性主义多元化的时代重大问题。非理性主义思潮正是在狭义科学理性主义的“文化退缩主义”留下的空间内顺利展开的。现象学运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认识论“冲突”,也就可以成为我们理解人文科学和理性主义多维科学观的重要课题。这是我们今日和分析哲学对《逻辑研究》重要性估价不同的角度同样重视该书的理由之一。《逻辑研究》不是一个完成的“哲学理论体系”,而是一套理论概念工具的准备,其主要的未来应用场地首先正是胡塞尔的“三大‘观念’”。此外,我们也要注意胡塞尔晚年对社会文化问题和自然科学理性主义相互冲突的理解和同时期德国新康德主义、文化哲学、生命哲学、价值哲学的广泛重叠关联。胡塞尔、狄尔泰、新康德主义、和海德格尔等,在反对惟自然科学理性方面的一致性表相,则反而可能混淆了彼此的本质性区别所在。再者,所有这些二次大战前最为活跃的欧陆哲学思潮当然统统都是哲学学科本位主义的。“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的基础仍然就是一种新的“哲学”,而按其哲学本位主义,这个哲学思考的界域仍然是按照几千年的传统将人类一切知识都纳入来进行统一思考的,特别是应该警惕那种企图将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加以统一思考的这一严重“范畴分类学上的时代误会性”。这一现代西方哲学本位主义立场本身,在二次大战以后随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已然完全不能成立。哲学作为众学基础的几千年偏见到了必须彻底加以修正之时。正是在此意义上,今已根本不存在一个全面认同并接受胡塞尔学认识论框架的问题。况且在人文科学特别是在文化理论和伦理学认识论方面,胡塞尔自身的创建不多,基本上都是取自同时期德国“精神科学运动”中的思想资源的。我们不必因为其哲学史上的知名度关系而将其一切思想表现都当做是重要的精神资产。简言之,按照更合理的哲学史观点,我们是否也应该在“胡塞尔学”和“胡塞尔思想全体”之间做一合理的学科范畴性区分呢?
本书中译本是按照1921年旧版(也就是胡塞尔生前最后改定的版本)进行翻译的。60年代中“文革”之前我偶然在北京内部旧书店购得此书,其后成为我在“文革”离开北京图书馆后居家自学期间的重要德语哲学读物。这两册1921年旧版藏书(可能是当初在北平的日本学者遗留下来的),对于我而言,自然成为弥足珍惜的纪念物。今日将这部单行本的“第六研究”藏书的扉页图片附于书前,以表示译者对作者哲学人格长期以来怀有的特别敬意(特别是相对于今日西方理论家和现象学家们普遍具有的“后现代功利主义”治学风格而言)。这个1921年的重印本的本文部分和后来“全集”的注解本的本文部分完全一样。选择这个旧版本当然也是为了避免任何版权问题上的麻烦。为此自然也就不便收入后来编定的“全集”中两位编者的先后导言。不过这两篇重要的编者导言,已有中译文本,有关本书形成的背景和本书其他相关情况可以参阅。
本书在翻译过程中仔细参考和比对了法文和英文两个译本。法文本是由Hubert Elie, Arion L. kelkel 和René Schérer三位翻译的。 著名的英译本则是由J. N. Findlay翻译的。中译者首先在此对英法几位译者表示感谢。本书中译文中关于专有名词和一般语句译法中的可能错误和不妥之处,概由本人负责。并希读者发现后不吝指出,已备日后改正。译者在参照英法译本过程中的体会是,法译本基本上比英译本更为准确和认真。英译本正像许多其他理论读物的英译本一样,其严格性和认真性多比法译本要差些。英译本中不仅将大部分“虚词”(语气词,副词,虚拟语气等)干脆取消不译(而正是这些部分最相关于译者的语言修养程度,也正是我本人作为德语自学者所不敢自信者,所谓参照其他译本主要就是为了斟酌各种德语虚词的准确把握,而专业名词则必须完全根据德文专拟译法),而其中的错译之处也并不乏见。最易发生的错误是错解了关系代词,这也是我本人最须注意的方面。对于本国语言使用者这个部分基本不成问题,而对于外国语使用者来说,即使是具有专业德语训练者,对于复合句中的指代关系,也并非一定可以处处正确判断。更不要说我这样的在语言本身方面欠缺基本功训练的自学者了。
本书译例大致同前。在“< >”形括弧内为中译者所加,其中或为原文或为另一可能译法。为了减少版面凌乱感,胡塞尔本人使用的两种着重号,中译本均按一种符号加以表示了。另外还须指出的是,作者本人偶尔使用的引号“”和译者偶尔使用的同一形式的引号,也未能加以区分,这是一个翻译上欠规范的缺点。如我在其他现象学译本中解释过的,译者在少数情况下自行加用引号或其他符号,是为了加强读者对德文复合性构词单位的“意义整体性”的注意,以方便读者把握德文原初概念之构成方式。
这套8卷本胡塞尔著作集翻译计划,到现在为止,已完成了四分之三,在不久的将来将可全部完成。我要借此阶段性工作的结束之机,再一次对策划和主持著作集的杨宗元主任和著作集的责任编辑吴冰华女士表示感谢!正是由于两位以及出版社和总编编辑部领导们对于此一理论翻译出版计划的长期支持,使得著作集的出版一直得以顺利进行。
李幼蒸 于旧金山湾区 2015年9月中秋节前夕
第五研究:关于意向性体验及其“内容”
目录 中译者序言 第五研究 关于意向性体验及其“内容” 导言 第一章 意识作为自我之现象学内容及意识作为内知觉 § 1 意识一词的多义性 § 2 第一义:意识作为自我体验的实在现象学统一体。体验的概念 § 3 现象学的与通俗的体验概念 § 4 体验的意识与被体验的内容的关系不是现象学特有的那种关系 § 5 第二义:作为内知觉的“内”意识 § 6 第一意识概念起源于第二意识概念 § 7 心理学和自然科学的相互分界 § 8 纯粹自我和意识
第二章 作为意向性体验的意识 § 9 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界定之意义 § 10 作为“意向性”体验的描述性特征说明 § 11 避免术语联想引起的误解:a)“心的”或“内在的”客体 § 12 b)行为以及意识或自我与对象的关系 § 13 确定我们所用的术语 § 14 慎重对待关于行为作为一种描述上有根基之体验类的假定 § 15 同一现象学属(尤其是情感属)的体验是否能够由行为及非行为二者组成 a)一般而言是否存在有意向性的情感 b)是否存在有非意向性情感。情感感觉与情感行为的区别 § 16 描述性内容与意向性内容的区别 § 17 在意向性对象意义上的意向性内容 § 18 简单行为与复合行为,根基性行为与有根基行为 § 19 复合行为中的注意功能。字词与意义的现象学关系之例子 § 20 一种行为的性质与质料之间的区别 § 21 意向性的本质与意义性的本质 【补论】:关于§11和§20的补充。对于“图像论”与行为的“内在性”对象理论的批 评
第三章 行为的质料与其基础性的观念呈现 § 22 关于行为的质料与性质的关系问题 § 23 质料被理解作“纯观念呈现”行为的一种根基性行为 § 24 难点:性质种类的区分化问题 § 25 两种解决可能性的进一步分析 § 26 对所提出的理解的思考与否定 § 27 直接直观的证实。知觉观念与知觉 § 28 在判断中事态的特殊研究 § 29 继续:对事态的纯观念呈现的“确认”或“认同” 【补论】 § 30 作为“纯观念呈现”的语词与句子之同一性理解 § 31 对于我们的理解的一种最终反对。纯观念呈现与分离的质料
第四章 特别相关于判断理论的根基性观念呈现之研究 § 32 观念呈现<Vorstellung>一词的歧义性,以及每一行为均以一观念呈现行为为根基之命题的假定明证性 § 33 根据一新的观念呈现概念来重立该命题。命名与陈述 § 34 难点:名称概念。设定的与非设定的名字 § 35 名词的设定与判断。一般而言,判断能否成为名词行为的部分 § 36 继续:陈述能否起到完全名词的作用
第五章 关于判断理论的进一步讨论。“观念呈现”作为名词行为与命题行为的统一性质属 § 37 以下研究的目的。客观化行为的概念 § 38 客观化行为按照性质及按照质料的区分 § 39 客观化行为意义上的观念呈现与其性质变样 § 40 继续:性质变样与想像变样 § 41 关于观念呈现作为一切行为基础之原则的新解释。客观化行为作为质料的首要载体 § 42 进一步论述:复合行为的基本原则 § 43 对以上论述原则解释之回顾
第六章 有关观念<呈现>与内容二术语之最重要歧义性的综述
§ 44 “观念<呈现>” § 45 “观念呈现的内容” 注解
第六研究: 认知现象学阐释的原理
前言 导论 第一部分 客观化的意向及充实。作为充实与其层级之综合的认知 第一章 意义意向与意义充实 § 1 可作为意义载者的是一切种类的行为还只是某些种类的行为 § 2 一切行为的可表达性并不具决定性。一种行为表达的词语具有两种意义 § 3 关于一行为表达之词语的第三种意义。我们的论题的表述 § 4 知觉的表达(“知觉判断”)。其意义不可能存在于知觉之内,而必须存在于特殊的表达行为之内 § 5 继续:知觉作为确定意义的行为,而非作为持有意义的行为 § 6 表达性思想与被表达的直观之间的静态统一体。认知。 § 7 作为行为特性的认知以及“语词的一般性” § 8 表达与被表达的直观间的动态统一体。充实意识与同一性意识 § 9 在充实统一体之内的与之外的意向的不同特性 § 10更广泛的充实体验类。直观作为须待充实之意向 § 11 预期证误<Enttäuschung>与冲突。区分之综合 § 12 整体的与部分的同一化与区分化,作为述谓性的表达形式与限定性的表达形式之共同现象学基础
第二章 客体化意向的间接特性说明与其按照充实综合区分获得的本质子类
§ 13 认知综合作为客观化行为特有的充实形式。意义行为包含在客观化行为类之下 § 14 通过充实特殊性对符号意向与直观意向间的区分进行现象学的特性说明。a)记号,图像与自呈现;b)对象之知觉性的与想像性的侧显 § 15 意义功能之外的符号性意向
第三章 论认知层阶的现象学
§ 16 单纯同一化与充实 § 17 在充实与直观化之间的关系问题 § 18 间接性充实化的层阶系列。间接性观念呈现 § 19间接性 观念呈现与“观念呈现之观念呈现”间的区分 § 20 在每一充实化内的真正直观化。真正的与非真正的直观化 § 21 观念呈现之“充实性” § 22 充实化与“直观的内容” § 23 同一行为之直观性内容与符号性内容间的分量比较。纯粹直观与纯粹意指。知觉内容与图像内容,纯粹知觉与纯粹想像。充实性之等级化 § 24 充实化的增大系列 § 25 充实性与意向性质料 § 26 继续:再现或把握。质料作为把握意义,把握形式与被把握的内容。直观性把握与意指性把握的不同的特性说明 § 27 再现作用作为一切行为内必要的观念呈现基础。对于“意识与一对象关系的不同方式”语词的最终阐释 § 28 意向性本质与充实化的意义。认知的本质。作为种<specie>的直观。 § 29 完全的与缺漏的直观。充分相应的与客观上完全的直观化。本质
第四章 相容性与不相容性
§ 30 在可能的(真实的)意义与不可能的(想像的)意义之间的观念性区别 § 31 一致性或相容性作为一般内容最广范围内的一种观念性关系。作为意义的“概念”之一致性 § 32 一般内容的不一致性(冲突性) § 33 冲突性如何也能作为统一性的基础。关于一致性与冲突性语词的相对性 § 34 若干公理 § 35作为意义的诸概念间的不可一致性
第五章 充分适当性的理想。明证性与真理。
§ 36 引言 § 37 知觉的充实化功能。最终充实化的理想 § 38 充实化功能中的设定性行为。在宽松和严格意义上的明证性 § 39 明证性与真理
第二部分 感性与理智 第六章 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
§ 40 范畴意义形式的充实化问题及其解决的主导性思考 § 41 继续:例示范围的扩大 § 42 在客观化行为全部范围内的感性素材与范畴形式间的区别 § 43 范畴形式的客观相关项不是“现实的”<reale>因素 § 44 存在概念与其他范畴并非起源于内知觉区 § 45 直观概念的扩大,特别是知觉概念与想像概念的扩大。感性直观和范畴直观 § 46 对感性知觉与范畴知觉之间区别进行的现象学分析 § 47 继续。作为“简单”知觉的感性知觉之特性说明 § 48 作为有根基的行为的范畴行为之特性说明 § 49 有关名词性形成的补充说明 § 50 在范畴性把握中的而非在名词性功能中的感性形式 § 51 汇集形式[Kollektiva]与析取形式[Disjunktiva] § 52 一般对象构成于一般直观内
第七章 关于范畴性再现的研究
§ 53 对第一部分研究的回顾 § 54 关于范畴形式的再现者问题 § 55 关于特有范畴再现者假设的论据 § 56 继续:被联接行为与相应客体的范畴统一体之心理联接 § 57 根基性直观的再现者并非直接由综合形式的再现者加以连接 § 58 两种区别之间的关系:外部感觉与内部感觉,以及范畴之感觉
第八章 真正的与非真正的思想的先天性法则
§ 59 形式不断更新的复杂化。可能直观的纯粹形式理论 § 60 在质料与形式之间的相对性的或功能性的区分。纯粹理智行为与混合有感性的理智行为。感性概念及范畴 § 61 范畴的形成方式并非对象的真正改变 § 62 前所与素材的范畴形成方式中的自由性及其限度:纯粹范畴的法则(“真正的”思想的法则) § 63 符号性的的与混合有符号性的行为之新的有效性法则(非真正的思想法则) § 64 纯粹逻辑-语法的法则,作为一切理智的法则而非仅作为一般人的理智法则。它们的心理学意义以及它们的相关于非充分适当思想的正常功能 § 65 逻辑学的现实意义之谬误问题 § 66 在“直观”与“思想”之间通常对立中所混入的最重要差别之区分
第三部分 引导性问题的阐明
第九章 非客观化行为作为意义的貌似充实化 § 67 并非一切意指行为都包含一种认知行为 § 68 有关非客观化行为之表达的特殊语法形式解释中的争论 § 69 赞成和反对亚里士多德理解的论点 § 70 决定
【附录】 外知觉与内知觉。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
§ 1 关于外知觉与内知觉的通俗的和传统哲学的概念 § 2 与 § 3. 深化传统区分的认识论动机与心理学动机;布伦塔诺的概念 § 4 批评。外知觉与内知觉按照通常概念的理解具有着相同的认识论特点;知觉与统觉 § 5 显现一词的歧义性 § 6 因此在内知觉与外知觉的认识论上无意义的对立和充分的与非充分的知觉之间的基本性对立二者之间存在着混淆 § 7 此一争论并非字面之争 § 8 关于“现象”的两种根本不同的划分的混淆。“物理的”内容不是“以简单现象的方式”存在的,而是“现实地”[wirklich] 存在的。
【中译本附录】回忆我与《逻辑研究》的一段“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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